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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境外专家(教师)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27 作者:

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境外专家(教师)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长期外教的管理

一、教学活动管理

1.聘用单位根据合同和教学规定安排外教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并严格按合同对其进行教学管理及学年考核。使用国家财政或学校经费聘请的外教,每人每周至少承担计划内全日制学生12—16学时的教学工作。

2.我校聘请的外教原则上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工作,聘用单位也不得随意利用外教开设计划外课程。如确有必要,校内开展的额外教学工作须征得外教本人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并支付外教本人合理报酬。

3.聘用单位应审定外教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用于参考的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凡使用外国原版教材的,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定。

4.聘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教师对外教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评估结果将作为外教是否通过试用期或续聘的依据。

5.外教教学事故的认定由各聘用单位参照鞍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文件执行。外教如出现教学事故,由各聘用单位将材料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出现教学事故三次以上者,终止合同。

6.外教原则上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或调课。因特殊理由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必须获得聘用单位及国际交流合作处的批准。

7.各聘用单位应配备一位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同时在其任教班级中委派一名政治素质高、口语能力强的学生作为联络员,协助其开展教学。以上人员的名单应在外教到任后一周之内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8.聘用单位应把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管理范围,鼓励本单位人员与外教发展平等互助的友好合作关系,关心外教的工作与生活。要主动向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使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9.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不得从事与我校教师身份不符的政治、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和科技秘密、生物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聘用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生活管理

1.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所享受的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由合同及附件明确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合同实施管理。

2.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外教在我校任教所需的健康证明、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许可,以及其他根据合同应提供的其他服务。

3.外教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接受采访、讲学、开展咨询服务等,应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方能进行。聘用单位如获悉此类信息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

第二章  短期外专家的管理

一、聘用单位领导要重视短期外专家的聘请工作,配备人员,健全管理机构,抓协调、抓效益,做好专家来华前有关学术、交流及组织、接待等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二、聘用单位应合理安排短期境外专家工作计划,并确保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聘请效率。

三、短期外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与其教学或科研工作相关的事宜,如迎送、住宿、讲学、座谈及参观等活动一般由聘请单位负责。如确有困难,可通过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协调。

四、做好专家讲学和合作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工作。认真完成效益评估总结(内容不少于1500字),包括专家讲学情况、效果、效益等内容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存档。该总结将作为今后资助聘请短期外专家的依据。

第三章 外籍实习生的管理

一、外籍实习生是指海外友好学校派遣或我校在校或我校毕业的来华留学生。主要从事与其母语国家的来华留学招生宣传、国际交流及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外籍实习生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签订实习协议,规范其实习的时间、工作量及工作职责,并定期做工作考核。

第四章  其他

一、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港澳台教师的管理工作。

二、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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