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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8 作者:



鞍山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优秀学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资助办法。

第二条 选派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主要面向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重点专业以及国际交流重点项目。

第四条 选派范围:

1、A类项目:经学校公开选拔赴国(境)外友校参加长短期校际交流的学生;

2、B类项目: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进行课程学习(含毕业设计、实习)的学生;

3、C类项目:因学术成果突出赴国(境)外参加高水平学术活动的学生。

第五条 选派工作从出国(境)的时间上可分为长期和短期。出国(境)在1个月以内的,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境)。赴国(境)外参加学术活动属于短期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5天。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A类长期项目和B类项目资助一次性往返交通费、学费、住宿费、院校申请费、办理出国(境)手续费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每人不超过5万元;

2、A类短期项目和C类项目资助一次性往返交通费以及办理出国(境)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如国(境)外接待方不提供食宿安排,其他相关费用的资助可参照A类长期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及选拔

第七条 申请人员需符合《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中公派出国(境)学生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人员的选拔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A类长期项目的本科生要求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总排名在专业前10%,同时操行评定不低于18分。申请A类长期项目的研究生选拔标准由研究生处制定。

第十条 申请B类项目的学生所申请高校或专业原则上应为全球排名300名以内的学校,或ESI国际学科排名全球前1%的学科,或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前200名的学科。此排名应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作为留学学校全球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一期的ESI国际学科排名作为学科排名标准;以学生申请资助时最新的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by Subject的Social Sciences类别排名作为文科类学科排名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C类项目的学生申请资助不受时间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选拔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及正在国(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的派出与管理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A类长期项目和B类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在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的1个月内,凭护照(通行证)的签证(签注)证明、国(境)外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修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往返国际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等票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办理领取资助金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若有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可事先以暂借款的方式借用资助金。

第十六条 A类短期项目资助金的办理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第十七条 获得C类项目资助的学生需在归国后一周内(节假日除外)凭相关材料及票据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提前回国的学生,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资助。

第十九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或交流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所获得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学生完成项目回校后,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举办讲座、座谈会等活动,介绍国(境)外学习情况,从而鼓励我校更多的学生赴国(境)外进修学习。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无学生派出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的单位,学校将暂停选拔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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