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留学鞍师» 规章制度

鞍山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

鞍山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条 为规范和加强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维护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条 鞍山师范学院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鞍山师范学院,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寓经营方)负责留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入住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 条 留学生在鞍山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注册后方可入住留学生公寓。入住学生须承认并保证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章 入住、退宿及缴费

4 新生入学时,国际教育学院将新生名单提前递交公寓经营方,由公寓经营方统一办理入住手续。住宿学生要签订《安全告知书》并在本管理规定阅读签字处签字。办理入住时须缴纳100元钥匙押金。

5 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入住,不准擅自调换。若确需调整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和鞍服集团同意后调整。遇有学校规划调整时,应服从学校安排。

6 条 退宿时,应同时向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和公寓经营方同时提出申请。国际学生应与管理人员一起查验房间设备和用品,如若出现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办理费用结算等相关手续后至前台办理退宿手续。

7 条 留学生毕(结)业后15 日内需搬离公寓,因故需要继续住宿的须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住宿手续。

8 留学生须在入住5个工作日内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照《鞍山师范学院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因个人原因提前退寝者,已交房费不予退还。无故拖欠住宿费15天以上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章 住宿管理

9 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留学生必须按照登记的房间入住,未经允许严禁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10 条 房内设施出现问题请及时与一楼总台或服务人员联系沟通解决。

11 条 公寓管理人员每晚到房间查寝,留学生须配合老师工作,服从管理。

12条 归寝时间与请假

1.周日至周四2200以前必须归寝,周五、周六如果晚归须提前向公寓管理老师请假,并于1:00前返回。当日不在学校住宿的要提前向公寓管理老师请假,并于次日6:00之后返回。节假日住宿同学须提前向公寓管理老师说明住宿安排。

2.学院对住宿学生表现进行考核,不按时归寝、不按要求请假和归寝者将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住宿资格的处理。

13 条 禁止转让床位、留宿他人。严禁将房间转租他人。

14 条 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开放时间为6:00-22:00(周日至周四)6:00-次日1:00(周五、周六),节假日另行规定。因故早出晚归者须提前与公寓管理老师说明原因,并做好登记。

15 条 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在总服务台进行登记。来访时间为8:00-22:00。所有来访人员须在22:00 前离开公寓,否则管理人员有权要求访客离开。来访人员如需住宿,应到总服务台另开房间办理入住手续。

16 条 严禁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化学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不稳定的化学药品等带进公寓内。

17 条 严禁在公寓内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空间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或饰品。

18 条 入住学生须共同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禁止在公寓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高声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如计划举办庆祝活动须提前向管理老师说明。

19 条 不得将宠物带进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20 条 禁止私自调换、拆卸、改装、搬出房间内的备品设施。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及公寓内的电气及管线设备,如有人为损害,照价赔偿。

21 条 禁止在房间和楼道内随意刻画、打孔、粘贴等,如果使用无法清除的粘合剂,将对清除该粘合剂及重新粉刷受损墙面进行收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退宿时,由服务人员验收房间,如与入住时不一致,必须恢复原样,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2 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共厨房的电磁炉、微波炉,严禁在房间内做饭,避免发生火灾或造成损失。

23 条 严禁在楼道、房间内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暖风、电暖气、电热杯、电热毯等电器,否则造成任何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4 条 严禁乱动消防器材、配电箱等设施。

25 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焚烧纸张或杂物,如不遵守防火规定,酿成火灾,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6 条 入住人外出时必须关好门窗,关闭水笼头、电源,以防意外。

27 禁止男女学生同居一室,夫妻除外。

28 条 严禁利用公寓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29 条 严禁利用公寓从事营利性活动。

30 条 管理人员可征求入住人员同意后进入房间(两人以上)进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31 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同时,参照《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规定,视情节轻重报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32 条 因违规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33 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未按照时间归寝、不履行请假制度的;

3)吸烟、饲养和携带宠物、故意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环境行为的;

4私自改建、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尚未引起使用问题的;

5)因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6)利用房间进行经营活动的。

7)其他学院认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理的行为。

34 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私自进入他人房间、将钥匙转借他人、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2)酗酒、喧哗、大声播放音乐、制造噪音、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的;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4)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私自留宿他人的;

5)其他学院认为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行为。

35 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从事违法犯罪、商业活动的;

2)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的,私自调换房间拒绝改正的;

3)以逃避、藏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行为,对公寓其他同学存在各种安全威胁及隐患的;

5)未经允许,故意私自挪用、盗用、损害、破坏公寓内公共设施和物品的;

6)恶意或屡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

7)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8)经核实,因个人不良行为遭他人投诉,情节恶劣不加改正的;

9)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36 条 一学期内收到三次书面警告的留学生,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收到三次通报批评的国际学生取消其住宿资格。

37 条 留学生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国际教育学院将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将在网上通知(邮件、微信等)和在公寓内进行张贴即视为送达。当事人须在收到通知5 个工作日内搬离公寓,拒不搬离的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38 条 因实际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管理规定。

39 条 本规定由中文、英文、俄文制成,以中文版为正本,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40 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1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