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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8-28 作者:


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

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暂行)

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扩大开放办学,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流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流合作协议,双方互相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一学期以上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联合培养学生的校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各院系共同负责学校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三条 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院系择优推选,学生签约派出

第四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由相关院系负责选拔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学分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其他事务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学生费用管理。

第五 校际交流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6、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 7. 符合交流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8. 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六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愿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各院系负责选拔,并会同教务处和学生处对候选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将选拔结果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学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名单为准。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七 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前,由各院系负责与学生签订《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保证书》,同时将保证书复印件抄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学生准备留学申请资料,由教务处负责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 有关与外方学校联络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联系,学生不得擅自与外方学校联系。

第九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 校际交流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前教育,并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 项目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费缴纳标准需依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各类合作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 校际交流学生办理护照、签证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三 校际交流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 校际交流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十五 学校保留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的学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年注册。在国外学期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时间将记入修业年限。

第十六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外方院校沟通,获取外方学校课程及学分等具体资料。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前应填写《校际交流学生课程学分互认申请》,确定在外方学校选定的课程,经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再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七 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结束,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国(境)外院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中文翻译件,国际交流合作处核准,将原件和翻译件交至各院系。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填写《校际交流学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课程学分互认工作。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院系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

第十八 派出的校际交流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完成必要的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毕业生学历及时电子注册,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鞍山师范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国(境)外的管理

第十九 校际交流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后3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二十 校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一 校际交流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 校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二十三 校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 校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私自改选专业,或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 校际交流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二十六 校际交流学生应在返校后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由所在院系通报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由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二十七 校际交流学生应于返校后1周内将交流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院系,由院系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八 校际交流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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